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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职业技能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第一章    

为了加强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根据国家及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职业技能认定考评人员聘任

2.1 考评人员。 

职业技能认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审的人员。 

2.2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从事本工种或相近工种三年以上;考评员必须具有技师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 

(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2.3 考评人员资格由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确定,向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评员呈报表》一式两份;学历证书、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本人工作业绩、专业技术成果的证明材料。 

2.4  考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考评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考评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胸卡。考评人员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评审工作时,必须佩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发的考评员胸卡。 

2.5  考评人员由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管理。 

2.5.1 须在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

2.5.2 应采取不定期轮换方式组成考评小组。考评小组由35人组成,设考评组长一人,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并最终裁决有争议的技术问题;考评组长应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一年以上的职业技能认定工作经历。 

2.5.3 考评人员在同一个考评小组内连续从事考评工作不应超过三次,考评小组成员每次轮换不应少于三分之一。 

2.6  考评人员在亲属或与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评审时,应当回避。 

2.7  考评人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考核规程、考场规则;考评人员有权独立行使考评权利,有权对考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认真听取。 

2.8  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建立考评人员档案。考评人员任期满,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申报续证。

第三章 职业技能鉴定试题

3.1  职业技能认定实行统一命题。认定试题必须依据《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并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认定试题分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

3.2  统考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试题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启用的国家题库中提取试卷清样;非统考工种,由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组织命题,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后使用。

3.3  职业技能鉴定试卷的印制、发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要求和办法执行。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并接受试卷编制部门的监督。开考前启封试题,应有两名以上监考、考评人员在场,仔细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一旦发观失密,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采取相应措施补救。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条件与考务程序

4.1  职业技能认定实行定期认定为主的制度。学校每年集中组织一至二次职业技能认定。 

4.2  鉴定对象:公司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 

4.3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按各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 

4.3.1 初级技能鉴定: 

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在本技术岗位工作满二年者均可申报初级技能鉴定。 

4.3.2 中级技能鉴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技能等级鉴定: 

(1)本职业工种的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 

(2)取得初级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以上者。 

4.3.3 高级技能鉴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报本工种的高级技能等级鉴定: 

1)取得本职业(工种)中级技能等级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工作三年以上者; 

2)本职业工种的统招高级班毕业生。

4.4  申报程序。 

参加职业资格认定考试的人员按认定通知要求统一向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申报。 

4.5  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负责按规定审查申报认定人员的资格,向审查合格者收取认定费,(签发准考证),并明确有关考务事项。组织填写《职业技能认定申报表》、《职业技能认定花名册》和《职业技能认定考生分类统计表》,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 

4.6  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负责考场准备、组织和管理考务工作,填写《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小组名册》,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派员巡视,对认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4.7  专业技术知识考试采取限时闭卷笔答方式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典型作业的方式进行,也可以结合生产或用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均实行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合格。 

4.8  每个试场应配备两名监考员监考,监考员须遵守职业技能认定监考员守则,维护考场秩序,填写考场记录。

4.9  考评小组评定成绩应确定严格的工作流程,明确各环节考评人员职责,并签字负责。考核成绩由汇总记分员登记填写,考评组长、汇总记分员均应在成绩登记表上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 

 

第五章  鉴定证书

5.1  《职业资格证书》是我国公民就业、用人单位录用、劳务输出、境外就业法律公证以及国家规定技术工种持证上岗的有效凭证。 

5.2  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将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登记造册,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规定的要求编制证书软件,连同《职业技能认定申报表》和《职业技能鉴定花名册》、《职业技能认定专业技术知识考试成绩表》、《职业技能认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表》,经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核定后,打印职业资格证书,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培训处核发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由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负责发放到个人。 

5.3  证书验印: 

5.3.1 在证书鉴定考核机构处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印章; 

5.3.2 在证书照片右下角盖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钢印。

5.4  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六章    

6.1  本办法由乐山市医药科技高级技工学校技能等级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